2月14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决定》 《关于修改〈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以下简称《再融资规则》)。通过精简发行条件、优化非公开制度安排、适当延长批准文件有效期等方式,对上市公司再融资制度的部分条款进行了调整。同时,非公开发行股票融资规模适度放宽。
证监会表示,这些措施旨在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再融资市场化约束机制,增强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助力上市公司抗疫复工复产。
具体而言,本次调整取消了创业板公开发行证券最近一期末资产负债率高于45%的条件;取消连续两年在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本次发行条件将在创业板前期募集资金基本用完,使用进度和效果与披露基本一致后,调整为信息披露要求。证监会表示,通过精简发行条件,创业板再融资服务的覆盖面将得到拓宽。
在优化非公开制度安排的同时,政策调整支持上市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前决定全部发行对象为战略投资者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发行期首日。
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和锁定机制,将发行价格由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10%下调至20%;将锁定期分别从36个月和12个月缩短至18个月和6个月,不适用减持规则的相关限制;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的非公开发行对象数量将分别由不超过10家和5家调整为不超过35家。
此外,本次调整还适当延长了再融资审批有效期,将再融资审批有效期由6个月延长至12个月,方便上市公司选择发行窗口。
在新老减持方面,证监会指出,《再融资规则》实施后,已发行再融资申请的,适用修订前相关规则;已取得批准、发行尚未完成且批准仍在有效期内的,适用修订后的新规,上市公司在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更新申请文件或办理会后事项后继续推进。已通过审批会议的,无需提交审批会议审查。已取得批准、核准,预计在原批准有效期内无法完成发行的,可以申请延续批准、核准。
据了解,本次修订后,证监会将不断完善上市公司日常监管制度,严格规范上市公司再融资发行条件,强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加强对再融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现场检查,加强对“清股实债”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