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联企业是什么意思?
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纳税人有义务就其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二、与关联企业有哪些情形,税务需要调整纳税额?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1、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2、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3、提供劳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劳务费用;4、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5、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的其他情形。
三、逾期不缴税款的,可以采取哪些强制措施?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四、纳税人不按规定申报,有哪些处罚措施?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米以上1万米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米以上5万米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