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未登记寄递客户信息,快递企业被罚款

  全媒体记者 孙克峰 林志滨 通讯员 孟伟 赵静   案情概况:“不明”要快件内装枪管   2018年5月7日,聊城市邮政管理局接聊城市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移送线索,“山东某某物流有限公司...

  全媒体记者 孙克峰 林志滨 通讯员 孟伟 赵静

  案情概况:“不明”要快件内装枪管

  2018年5月7日,聊城市邮政管理局接聊城市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移送线索,“山东某某物流有限公司聊城经济开发区分公司涉嫌未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未落实相关登记制度,违法邮寄枪管一百多件,给社会造成重大安全隐患” 。

  该局随即进行立案调查,并于2018年5月10日对该公司的授权委托人(网点经理)董某某和快递员朱某某进行了询问。在询问过程中,朱某某承认对涉案快件的寄件人未进行身份信息登记,而网点经理董某某作为网点管理经理,没有尽到对从业人员的管理义务,导致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

  为了更加充实证据链条,2018年5月23日,聊城市邮政管理局执法人员赴安徽省砀山县公安局,取得了安徽省砀山县公安局提供的涉案快件面单(复印件)、《物证鉴定书》(复印件)、《询问笔录》(复印件),并取得了该快件内件物品(枪管)组装成枪支后的照片。

  经调查取证,该公司未实行寄递客户身份信息登记制度,导致快件寄出,两快件内件为枪管。

  案情分析:公司及责任人被罚款

  该公司未实行寄递客户身份信息登记制度,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朱某某对该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董某某对该违法行为负有领导管理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聊城市邮政管理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对相关责任人董某某、朱某某各处罚款壹万元。

  据悉,寄递企业有义务有责任在揽收客户快件时,要求客户出示身份证件,并进行如实登记,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条“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不得运输、寄递……”

  点评:快递要快,更要安全

  这一起行政处罚案件非常典型,起因是公安机关提供的线索,所寄递的物品是禁止寄递物品,“给社会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所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不仅恰当,而且能够起到震慑和警示作用。

  该案值得注意的地方还有,寄件人一栏填写的是“1855”,非真实寄件人姓名。这原本应该引起快递员的重视,但其没有进行客户身份信息登记。快递是特殊的行业,相比投递快服务好,安全更重要。

  • 发表于 2021-09-09 22:34
  • 阅读 ( 188 )
  • 分类:互联网

0 条评论

请先 登录 后评论
w小悟空
w小悟空

684 篇文章

你可能感兴趣的文章

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