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维和部队,是中国根据联合国有关决议和国际法准则,派出的军事部队。主要任务是制止冲突,恢复和平。应联合国秘书长请求,中国自1990年开始,每年向联合国派遣军事观察员执行维和任务。维和警察由各国警方派遣,执行民事任务,履行警察职能。
2018年9月24日,中国第九批赴南苏丹(瓦乌)维和部队第二梯队166名官兵顺利抵达任务区,标志着中国第九批赴南苏丹(瓦乌)维和部队全部部署到位。 [1]
11月15日,中国第14批赴苏丹达尔富尔维和工兵分队授勋仪式在位于法希尔超营的中国营区举行,225名维和官兵全部荣获联合国“和平荣誉”勋章。联合国和非洲联盟驻达尔富尔特派团(联非达团)特别代表玛玛波罗先生、副司令卡默德少将、民事总参谋长卢克·姆拉巴先生、各出兵国指挥官、苏丹军政要员、华人华侨代表等300余人出席授勋仪式。
部队任务
联合国维持和平部队的作用是阻止局部冲突扩大化,或防止冲突再起,并帮助在战争中受害的平民百姓,为最终政治解决冲突创造条件。 在1956年建立第一支联合国维和部队时,联合国秘书长哈马舍尔德曾经提出了著名的维和三原则:
第一,维和行动不得妨碍有关当事国之权利、要求和立场,需保持中立,不得偏袒冲突中的任何一方;
第二,维和行动必须征得有关各方的一致同意才能实施;
第三,维和部队只携带轻武器,只有自卫时方可使用武力。
人们把这三项原则概括为中立的原则、同意的原则和自卫的原则,并称之为哈马舍尔德三原则。 哈马舍尔德三原则是联合国传统维和行动的基本准则。80年代末期以前的维和行动,都是以哈马舍尔德三原则为基本依据的。哈马舍尔德三原则对联合国近四十年的维和行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维和原则
尽管《联合国宪章》没有对维和行动做出明确规定,但是历经近60年的实践探索,国际社会已经形成了以下四条公认的维和行为准则:
一是合法原则。即维和行动必须遵守国际法和国际惯例,必须获得正当授权和明确的任务;维和部队通常要由安理会或联合国大会授权建立;联合国维和人员必须接受联合国授权指挥;等等。根据这些原则,当前美国在伊拉克的军事行动不属于维和行动。联合国官方网站还指出,由于美国在朝鲜战争中建立的所谓“联合国军”并不受联合国指挥,也不属于联合国维和部队。
二是同意原则。即维和部队的进驻与活动,需由安理会或大会决定,并征得有关各方同意(其中15个理事国中,最少有九个国家赞成,而且中国、美国、英国、俄罗斯、法国五个常任理事国没有投反对票),然后授权联合国秘书长组织;而且,联合国维和行动只有在冲突各方同意之后才能进行,维和部队由哪些国家组成,采取哪些维和措施,事先应得到冲突各方的同意,以免联合国维和部队成为新的冲突一方。进驻后,一旦该国阅批提出撤军要求,必须立即撤出。
三是中立原则。参加维和的成员必须来自与冲突各方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国家。维和部队不同于普通的军队,它没有战场,没有敌人,是一支政治外交部队。它必须严守中立,不得卷入冲突的任何一方,更不能干涉所在国内政。但也曾有过违背此原则的维和行动。如1999年北约空袭科索沃后,安理会决定在科索沃部署“国际安全存在”。但北约一些部队偏袒阿族的“科索沃解放军”,推迟解除收缴其武器的日期,结果导致多起针对塞族的暴力仇杀事件发生。
四是最低限度使用武力原则。即维和人员不得使用武力去达到维和的目的,只有在迫不得已时——如保护战友、联合国财产,对企图使用武力者进行反击等情况下,方可使用武力进行自卫。否则,只能撤出。如1993年,以美军为主的联合国维和部队企图强行解除索马里各派武装,遭到武装袭击。美军动用武力实施报复,结果遭到更大规模的反击,共有102名维和人员阵亡,其中美军阵亡44人。由于维和人员损失巨大,而且完全失去了当地民众的支持,维和部队被迫于1995年 3月3日全部撤出索马里。
经过长期探索,联合国维和行动已形成了一套相对规范的指挥体制。其指挥机构通常分为两大部分,一是位于纽约联合国总部的维和行动部,二是分布于世界各地的任务区。维和行动部是联合国实施维和行动的总指挥部,其最高首长是主管维和事务的副秘书长(现为法国人让—马里?格诺,2000年起任现职,曾于2002年和2007年访华)。中国现有多名参谋军官在该部任职。维和任务区是联合国向各冲突地区派出的维和指挥机构,其最高长官通常为“秘书长特别代表”或 “助理特别代表”,负责指挥任务区内所有联合国维和人员,包括军事观察团、维和部队、民事机构等。2007年8月,中国国防部维和办公室官员赵京民少将被任命为联合国西撒哈拉全民投票特派团部队指挥官,他是首位被联合国任命为维和部队高级指挥官的中国军人。
活动形式
派遣军事观察团是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的另一种形式。联合国向冲突地区派遣军事观察组,需由安理会或大会决定,并征得有关各方同意,授权联合国秘书长组织。观察组的人员由联合国成员国提供,由非武装的军官组成。它的使命是维持和平行动。在执行任务时,观察员不能携带武器,必须严守中立,不得卷入冲突的任何一方,更不能干涉所在国的内政。它的具体职责视情况和需要有所不同,一般包括:监督停战或停火、撤军;观察、报告冲突地区的局势;执行脱离接触协议;防止非法越界或渗透;以及联合国决议赋予的其他使命。派遣军事观察组是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的临时措施,均有一定的期限,视情况需要由安理会决定可延期。
冷战后,随着地区冲突的增加,联合国维和行动次数增多,规模扩大,维和行动的性质和作用也往往超出传统的职责范围,造成联合国经费严重不足。为此,除维持和平部队以外国联合国也借助成员国自愿组成的多国部队参与维和行动。多国部队的费用一般由参加国支付。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的多国部队士兵身着自己国家的军装,主要标记是联合国的旗帜以及联合国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