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基本交易流程
除32号令规定的例外情形外,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均需遵循“可行性研究与方案论证——内部决策——国资监管审批——审计与评估——评估核准或备案——进场交易”这一基本流程。
在可行性研究与方案论证阶段,产权转让交易和增资的关注点不同。
(1)产权转让方案论证,需要处理好职工安置和债权债务处置事项,职工安置方案需要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2)增资方案论证,则需要明确募集资金金额、用途、投资方应具备的条件、选择标准和遴选方式等,并保证增资后企业的股东数量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国资监管审批机构
国资监管机构仅负责国家出资企业(本文理解,限于由国资监管机构直接持股的企业)的产权转让和增资审批事项,若因产权转让/增资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阅批批准。
至于国家出资企业的子企业的产权转让和增资审批事项,均由国家出资企业负责。但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且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其产权转让/增资行为,须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3国资监管审批程序提起主体
产权转让事项由转让方提起、企业增资事项由增资企业提起。由多家国有股东共同持股的企业进行产权转让或增资时,均由其中持股比例最大的国有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若各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相关股东协商后确定其中一家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
如:2016年12月,上市公司渤海活塞(600960.SH)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北京海纳川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海纳川”)所持海纳川(滨州)发动机部件有限公司100%股权,而其时北汽集团持有海纳川60%股权,北京工业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海纳川40%股权。针对该次交易,根据32号令的规定,应由海纳川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报北汽集团审批即可。
4资产评估的核准或备案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4条,资产评估报告的核准或备案机构与企业国有资产国资监管审批机关一致,即遵循“谁审批,谁核准或备案”的原则。
针对多家国有股东共同持股的企业进行产权转让或增资的资产评估报告的核准或备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委产权[2006]274 号)规定:“涉及多个国有产权主体的资产评估项目的管理方式有多个国有股东的企业发生资产评估事项,经协商一致可由国有股最大股东依照其产权关系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国有股股东持股比例相等的,经协商一致可由其中一方依照其产权关系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即遵循“谁提起、谁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