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今天所要了解了民法中涉及的最后两个原则,距离每个人的生活可能更加之近。
中国自古以来就有法,只不过我国古代的法以刑法为主,习惯为辅,以礼入刑,与现行法律具有很大的区别。
儒家文化在我国的历史长河中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而儒家文化是讲究德行的。所谓君子聚义小人聚利,义与德、礼一样,都是存在于人心中的一个标杆,根本无法用标准化的文字表述出来。因此在我国古代,所谓守法,便是具有高尚的德行,崇礼灭利。
而现代法律则不同,对于民法体系而言,法无禁止皆可为。也就是说,对于民事主体而言,法律禁止进行的行为都已经明确地写在了法律条文之中。当然这个法律不只是包含民法,它包含的是我国所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阅批规章。而守法,指的就是不违反上述法律法规。
但生活当中常常会发生明明是守法的行为,却依然不能够去做,或做了就要承担责任、受到惩罚或谴责,这是为什么呢?
比如曾经发生的女婿与岳母登记结婚的事件,从法律上讲,两人是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但最终民政部门却并没有给双方办理结婚登记。这是因为两个人的行为虽然没有违法,却违反了另外一项重要的准则——公序良俗。
我国的法律制度虽然在持续不断地健全,但总有法律涉及不到的地方,或者不适合法律进行规定的地方。这就必然造成法律的空白地带。而这些空白地带也应当有一定的规则去维护秩序,这个规则就是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是指公共秩序和善良习俗,公共秩序存在于生活中的各个方面,有些虽然没有白纸黑字的明确规定,却也时刻影响着人们的行为。而善良习俗则存在于每个人的日常生活当中,是一种“我应该这么做”或“我不能这么做”的行为准则。
比如曾经发生过“二奶”手持遗嘱向继承人索要钱财的事件,遗嘱作为被继承人生前的真实意思表示,当然的具有法律效力。但将财产赠予“二奶”的行为却不能被其他继承人接受,也不能被社会所接受,因此该份遗嘱因为违反了公序良俗的原则而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再比如近几日发生在浙江省宁波市的遗产继承案件,被继承人苏老太无儿无女,没有法定继承人,而在她名下的宅基地因拆迁得到的百万遗产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归国家所有。然而苏老太的晚年全是由其邻居徐惠明照料,徐惠明为老人养老送终,笔者多说一句,即使苏老太有儿女,孝顺的儿女也不过做到如此。因此最终法院将苏老太该笔遗产的一半判由邻居徐惠明继承,这不仅能够彰显了中华民族敬老的传统美德,还能让人相信好人有好报,更是民法公序良俗原则在司法实践当中的真实表现。
守法与遵守公序良俗密不可分,因为法律的来源之一就是人们的生活习惯,就是人们的公序良俗。守法,并且遵守公序良俗,才是对法律最大的敬畏与尊重。
绿色原则在2017年生效的《民法总则》中最先加入了民法大家庭,目的是确定在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裁判的过程中,参与人应做到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首先绿色原则在民事立法上的体现,《民法典》在多个条文中均明确规定了绿色原则的要求。比如在物权编的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了业主的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在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了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另在《民法典》第三百二十六条、第三百四十六条、第六百一十九条等还有多处体现。
其次绿色原则在民事行为中的体现则更是淋漓尽致,因为归根结底,绿色原则需要每一个民事主体的支持和践行才能够最终实现。在餐饮领域,光盘行动、勤俭节约如今已渗透到每个人的生活和行为当中;在消费领域,过度包装的撑面子工程如今已少之又少,消费者更多关注的是商品本身;在快递物流领域,包裹回收已经被广大消费者所接受;在居民的菜篮子中,以减少塑料制品使用为目的的购物袋收费已经开始施行;在生活垃圾领域,上海、北京、天津、浙江等省市已先行垃圾分类投放,伴随着“你是什么垃圾”开始了绿色原则的深刻践行……
最后在民事裁判的领域,一方面,司法机关在进行民事裁判的过程当中,将民事主体的行为是否符合绿色原则作为一项重要的考量标准;另一方面,司法机关的裁判行为也将更加符合绿色原则的要求。比如采取线上开庭的方式,减少当事人的奔波从而节能减排;比如通过线上立案的方式,减少纸张的使用;再比如在正式发送文书之前,与当事人进行电话沟通,尽可能快速地处理案件等。这些都是在民事裁判领域对于践行绿色原则的具体措施,而在将来,符合绿色原则的措施将更加丰富,更加“绿色”。
民法绿色原则三位一体的发展,从民法的立,到民法的行,再到民法的救济均有体现。而随着《民法典》的施行,绿色原则将更加渗透到人们的生活之中,而我们的也最终会像这个原则的名字一样,变得“绿色”。
《民法典》的原则,绝不是脱离了现实生活而存在于法典中的虚无缥缈的东西,而是与现实生活紧密而又有机地结合在一起的活生生的民事活动指南。它们距离你我的生活是如此之近,近到我们每时每刻都在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践行着这看似“高大上”的原则。
民法原则,并不是专属于从事法律行业的人才会接触并了解的法律用语,而是每一个国人都应当学习、掌握并践行的日常行为准则。因为它就存在于我们生活中的方方面面,与我们的生活不可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