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年休假“护法”宝典来了!解读几个常见“误区”

北京青年报消息,炎炎夏日,暑期已至,是时候放下手里的工作,开启一年一度的“假期狂欢”模式了。对于上班族来说,不管是计划携妻带子出游,还是约上三五好友共聚;不管是享受阳光沙滩碧海银沙,...

北京青年报消息,炎炎夏日,暑期已至,是时候放下手里的工作,开启一年一度的“假期狂欢”模式了。对于上班族来说,不管是计划携妻带子出游,还是约上三五好友共聚;不管是享受阳光沙滩碧海银沙,还是宅在家里吹空调……带薪年休假都是他们应该享受的权利。 

然而,现实生活中,劳动者因年休假而引发的诉讼纠纷时有发生。今天,我们邀请北京西城法院的法官们结合以往审判的典型案例,解读职场带薪年休假中最常见的几个“误区”。 

案例一 

公司规定的休假天数与法律法规相冲突,应该以哪个为准? 

2017年7月,张女士入职一家商贸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然而,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张女士却收到了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公司决定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约,并按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向其支付3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共计2万余元。但张女士认为,她入职时已累计10年工龄,按规定每年应享受10天年休假。而她任职期间,每年却只有5天年休假,故要求公司支付每年剩余5天的年休假工资。 

公司对此表示,按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员工每年应享有5天年休假,张女士对公司的休假制度是知晓并认可的,从未提出任何异议,也已按照规定进行年休休假。公司的休假制度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有效的,且双方在离职时已就补偿达成一致意见,张女士无权再行主张年休假,故不同意其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张女士提供的社保缴纳记录足以证明其入职时工作已满10年,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张女士在商贸公司工作期间每年依法应享有10天年休假,因此,张女士主张任职期间剩余未休年休假的工资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该公司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年假未休莫要慌 折算方法记心间 

  • 发表于 2021-08-11 2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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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类: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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