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仲裁的概念
确认仲裁是普遍仲裁的优化模式,或者说是一种便利模式,而非一种独立于现有商事仲裁的制度模式。多数者认为,仲裁是指争议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将其争议交由中立的第三者处理并作出有约束力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
确认仲裁的案件范围
确认仲裁的案件范围主要有三种:
1 当事人在仲裁机构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
仲裁机构之外达成的和解包括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也包括当事人在其他机构、组织如行政机关、社区组织主持、协助下达成的和解。当事人在达成和解协议后,由于对对方的履约能力还有疑虑,或者对和解协议本身的效力还不能确信,从而提起仲裁。这是确认仲裁中较为常见的一种案件类型。
2 合同效力及合同的变更、补充、转让、解除等协议效力
一些重大合同诸如标的额大、履约时间长、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当事人往往承担着较其他合同更大的商业风险和法律风险,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又会经常涉及合同的变更、补充、转让、解除等等,可变因素较多,因此当事人特别希望寻求法律保护,以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
3 对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达成的和解协议或调解协议的仲裁确认
我国仲裁法对仲裁程序中的和解和调解作了区分,赋予了不同的内涵并对仲裁程序作了不同的规定。
(1)对在仲裁程序中当事人签订的和解协议的仲裁确认。
我国仲裁法第4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2)对在仲裁程序中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的仲裁确认。
我国仲裁法规定:“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确认仲裁对合同效力的确认权来源于法律授权。
确认仲裁与普通仲裁的区别
1.确认仲裁所涉案件的争议既包括潜在的或者隐性的争议,也包括暴露的或显性的争议,但以解决潜在的或隐性的争议为主。普通仲裁是以解决暴露的或显性的争议为主。
2.确认仲裁的成本更低,更能体现仲裁经济性的特点。
3.确认仲裁进一步提高了仲裁效率。
4.确认仲裁气氛更和谐,更利于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合作关系。
综上所述,从资源效益的角度来看,确认仲裁通常比普通仲裁及其他争议解决方式更有效和便捷,更省时、省力和省心,更能节约解决争议的成本。
确认仲裁的审理
(一)确认仲裁的程序推进
仲裁作为一项解决争议制度,必须遵循法定程序,依照仲裁法和仲裁规则的规定审理案件,做到程序的公正、公平。
(二)确认仲裁的实体审理
一般情况下,确认仲裁中仲裁庭是对和解协议或合同实行表面审查或形式审查。
1.真实性。主要指审查核实主体身份、意思表示以及事实证据的真实性。
2.有效性。对和解协议或合同有效性的审查主要指审查该和解协议或合同是否合法,是否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规定,是否损害了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是否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否符合交易规则或习惯等。
3.可执行性。对可执行性的审查主要是审查和解协议或合同的内容在执行环节中是否具有可执行的内容,是否存在执行障碍等。
(来源:武汉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