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概论感想小论文(求: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论文)

1.求: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论文 三、关于知识产权犯罪的主观罪过 刑法学界一般认为,知识产权犯罪的罪过形式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类罪。 这是因为:第一,从刑法理论上看,知识产权犯罪可归入法...

1.求: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论文

三、关于知识产权犯罪的主观罪过 刑法学界一般认为,知识产权犯罪的罪过形式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类罪。

这是因为:第一,从刑法理论上看,知识产权犯罪可归入法定犯。法定犯作为一定的社会现象,其本身并不一定蕴含着法律所禁止的性质或为社会所责难的性质,国家之所以认为这种行为是犯罪行为,完全是出于某种行政的社会政策的需要。

法定犯由于其伦理道德上的可谴责性较弱,不宜对其主观犯意过于苛责,行为人只有在出于故意的情况下,才宜作为犯罪对待。过失行为则通常作为一般违法行为处理。

这是刑法人道和刑法谦抑的价值取向的必然要求。第二,从刑事立法来看,考虑到刑事立法以惩罚故意为原则、过失为例外和犯罪故意一般不作规定,过失则明确规定的立法原则,本类犯罪应属故意犯罪无疑。

我国刑法学界对于知识产权犯罪的主观故意的要素和内容还有不同的认识,尤其表现在对于违法性认识和犯罪目的的看法上。 第一,关于违法性认识。

对于违法性认识是否为故意的要素,各国刑法有不同的规定,刑法学界争议较大,实际部门也有不同的认识和做法。在此问题上持何种立场和态度对于定罪量刑有重要意义。

第二,关于犯罪目的。对于知识产权犯罪的目的内容,尤其是是否“以营利为目的”,目前,在刑法学界争议甚大。

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认为:知识产权犯罪在主观上,行为人须是出于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以营利为目的是这类犯罪的共同主观特征,同时也是构成犯罪的主观要件[14](P.460~461)。 第二种认为:侵犯商标权、专利权的犯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基于故意;侵犯著作权的犯罪,在主观方面除了是基于故意之外,还必须是以营利为目的;侵犯商业秘密权的犯罪也不需以营利为目的。

第三种认为:侵犯著作权犯罪的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是以“营利为目的”,这个范围限制过窄、过死,建议除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外,考虑到行为人在抄袭、剽窃、假冒他人作品时是以秘密方式进行的,是否可增加“以盗窃他人名誉为目的”或“以诋毁他人名誉为目的”等表述,适度扩大对犯罪主观方面的规定。 四、关于知识产权犯罪犯罪构成的描述性要件 在我国刑法中,有些犯罪行为事实只要符合某法定犯罪构成关于犯罪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四个要件的规定,则构成犯罪,这被称为行为犯。

但有一些犯罪行为,却要求具备诸如“情节严重”、“后果严重”等条件才成立犯罪,这被称为情节犯或结果犯。为便于研究,我们将前述四个要件称为犯罪构成的基本要件,它们对于任何犯罪的成立都不可缺少;将“情节严重”、“后果严重”称为犯罪构成的描述性要件,它们对于情节犯、结果犯等的成立不可缺少。

由于我国采取犯罪构成的“立法既定性又定量”的模式(这不同于外国刑法犯罪构成的“立法定性、司法定量”模式),犯罪构成的描述性要件作为立法定量的表现,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被直接作为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判断标志,其规定是否适当,意义重大。 我国刑法典对知识产权犯罪的犯罪构成描述性要件的规定有以下5种情况: 1.以“造成重大损失”作为要件,如侵犯商业秘密罪。

2.以“销售金额数额较大”作为要件,如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3.以“违法所得数额巨大”作为要件,如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4.以“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作为要件,如侵犯著作权罪。 5.以“情节严重”作为要件,如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

可以预见,伴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改革开放的中国社会必将面临日益严重和复杂的知识产权犯罪问题。如何完善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是摆在刑法学者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我们期待着关于知识产权犯罪的研究进一步深入。

2.求一篇《知识产权的案例和分析》的论文2000字左右

1994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知识产权审判庭,迄今已有十年。

十年来,福建省各级法院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将近2000件,涵盖各种知识产权的案件类型,其中有一大批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与此同时,福建省各级法院注意总结知识产权审判的实践经验,规范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级管辖,特邀专家陪审以及建立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所涉专业问题的鉴定、咨询等制度,大力加强从事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法官队伍建设,经过十年不懈的努力,福建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工作已经积累了一些审判经验,正不断走向成熟,同时也初步形成了一支高素质知识产权法官队伍。

福建法院在知识产权审判方面牢牢把握“公正与效率”主题的同时,也注意开展对知识产权案例的整理和研究工作,本书就是福建法院知识产权法官们对多年来知识产权审判的一个回顾和小结。本书具有以下特点:第一,案例的典型性。

人选的案例是从福建法院审结的近2000件知识产权案件中精心挑选出来的。第二,类型的广泛性。

本书中的案例涉及专利、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计算机软件、技术合同等各种知识产权的案件类型。人选的这些案例中,有的所产生的社会影响波及全国,颇受社会各界关注;有的法律适用难度大,在法学界也引起不小争议;有的事实涉及高新技术前沿,对类似案件的审理有一定的启示。

第三,内容的真实性。本书采用裁判文书加评析的体例编写。

裁判文书保留原貌,目的使广大的读者可以从中获取法院裁判文书的第一手资料,全面了解法院裁判对事实与证据的分析认定过程及法律依据等,评析部分则由当时作出案件裁判的主审人或合议庭成员撰写,由于对案件熟悉,对案件的争议点把握准确,评析质量较高。 在我国,虽然不像英美法系国家那样适用判例法,但是随着我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稳步实施,司法改革的逐步深入,人民法院典型案件的生效裁判对司法实践的指导作用、对社会各种冲突的预防作用、对公民的教育作用、对法学研究以及对立法的促进作用越来越受到全社会的重视。

我相信,本书绝不仅仅是福建法院多年来知识产权案件的司法裁判的一次简单再现,它对增进全社会对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了解、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等方面,都能发挥其独特的指导作用。 二十一世纪将是中国逐步完成工业化、进而从工业经济向知识经济转变的时期,也是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关键时期,为了实现这个宏伟目标,我们党早在十五大报告中就高瞻远瞩地提出“国家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方略”并将保护知识产权作为国家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进行部署。

实施知识产权制度的核心是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识产权实行有效地保护,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保护知识产权最有力的方式和重要的途径。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不仅直接关系到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关系到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的维护,而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随着具有涉外因素的知识产权案件的增多,它还关系到国家改革开放的整体形象。

因此,应从树立人民法院公正司法良好形象的高度、从有利于实现国家创新体制建立的高度、从有利于改革开放的高度,切实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我衷心希望福建广大知识产权审判法官务必戒骄戒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更好地总结审判经验,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案件的质量和审判效率,努力将自己培养成为一名职业化、专家型的知识产权法官,以进一步促进福建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迈上新台阶,为促进福建经济的繁荣,社会的全面发展提供良好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环境。

3.学习知识产权法的心得体会

我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体会和思考

[071231]

在中国互联网实验室“创新型国家与知识产权保护”高层研讨会上的讲话

我们有一个中国网络观察网也是在关注这个网络的知识产权的方面的事情,我们就是所有的网络的公民作为我们的服务对象,第一肯定是普通的网友,我们是最为弱势的普通网友服务。第二个为名人的网友服务,当然我们还会为网站、网吧和网站的管理部门服务。但是我们可能更关注弱势这一块,当然今天我们涉及到富士康这个案件的话我想确实是有很多造作的余地在里面,我们其实也涉及到几个我们网络的案子。

因为我不是法律方面的人士,但是通过做几个案子有了一些亲身的体会才知道,我们就是提一些我们的看法和一些思考。首先我们觉得应该在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包括或者是公司的知识产权方面,一个是证据的保全是非常重要的,特别涉及到网络,网络法律现在应该说还不是那么的齐备,国外的网络法律是比较完善的,我们看到最近也报了很多的案子,涉及到很细节的。我们这一块网络的侵权的事件是马上会消失的,所以这个证据的保护很重要。比如说发表一个帖子一定要公正下来做充分的准备。

第二个要聘请专业的知识产权的律师来负责,专业的律师是非常重要的,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应该说是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第三个应该寻求网络,因为网络的知识产权的侵权可能要更多的涉及到网络的审判,可能不是事实的审判的问题。网民也是会提出他们自己的审判的观点,我们看到最近凯蒂不断的有案例在报,包括国学辣妹我和张星水联手做的案子在丰台法院获得了初审的胜利。但是我们在这里面也看到舆论和网友的力量是非常大的,他们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所以虽然可能判决不一定有利,但是我们还是推荐大家用网络的力量寻求网络意见领袖的支持,我们想刚才方总这里聚集了一万多名的意见,他们发言的重要性更大了,在法理上和娱乐上有帮助。

第四个在法律的举证的过程中间,我们一定要做到证据的充分,法律有可能在里面有一些,因为我们中国社会人情关系在里面,我们不能避免有一些模棱两可的事情,但是在法律上我们不能丝毫的退步和让步,包括证据的提供,所以我们一定要掌握这一点。

第五个,最后一点就是说如果有不利的判决,我们一定要坚持上诉或者是二审,一定要坚决的推翻,因为不利的判决会对你未来的公司的运营,包括个人的声誉有很大的影响。得到了有利的判决以后要坚决的速战速决,这个中国现在就是这个执行问题上面也是面临一个困境,现在就是说毕竟我们还是有一个过程,法制化进程中间还有一个过程,所以他们会想出很多办法来让你执行不了,所以速战速决的办法最好,找到你的诉讼对象得主管方,主管人给他们施加压力最好。这个是不成熟的,但是我们觉得还是比较实用的。

最后一点我想讲在创新型国家的知识产权方面,黎明老师是我的老师,他在创新型思维上面提出了一些方面的想法,我们觉得可能就是用正反和用这种三元的逻辑会起到一些效果,他也在考虑如何让中国人聪明起来,在思维上面起到一些作用。我们讲利益的鼓励包括发奖章,包括发创新奖金是一方面,但是情感的激励和创新的机制是无法避免的。

对于知识产权,以前只是在电视、广播、报纸中看过、听过,觉得与我们相距很远,今天又学了,觉得知识产权与我们每一个人生活都息息相关。认识它,学习它越来越发现它真的很重要。

以前用别人的东西理直气壮,以为改个姓名就成为自己的作品,现在知道那是侵权,到电子市场买张光碟,现在知道那是盗版。并且知道如果人家追究就要负法律责任。

4.帮写一篇学习《知识产权法》的心得体会

知识产权学习心得

中国的普法教育和宣传已经进行了很多年了,然而我对知识产权的认识还是很模糊。最近学校为我们提供了一次学习的机会,在刘老师的细心讲授中,我开始对知识产权有了全新的认识。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产权,它是指智力创造性劳动取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它和其它民事权利相比,有一些特征:

1、知识产权是一种无体财产权,

2、知识产权的内容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

3、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

4、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

5、知识产权须经法律直接确认。

对于知识产权,以前只是在电视、广播、报纸中看过、听过,觉得与我们相距很远,今天又学了,觉得知识产权与我们每一个人生活都息息相关。认识它,学习它越来越发现它真的很重要。

以前用别人的东西理直气壮,以为改个姓名就成为自己的作品,现在知道那是侵权,到电子市场买张光碟,现在知道那是盗版。并且知道如果人家追究就要负法律责任。

另外在我们的工作生活中,当你引用别人的观点时,你是否表明了出处;当自己的文章被别人剽窃时,你是否有维权意识。

明确了知识产权的含义,我相信更多的人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不会触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5.对知识产权法的理解和体会

我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体会和思考在中国互联网实验室“创新型国家与知识产权保护”高层研讨会上的讲话 我们有一个中国网络观察网也是在关注这个网络的知识产权的方面的事情,我们就是所有的网络的公民作为我们的服务对象,第一肯定是普通的网友,我们是最为弱势的普通网友服务。

第二个为名人的网友服务,当然我们还会为网站、网吧和网站的管理部门服务。但是我们可能更关注弱势这一块,当然今天我们涉及到富士康这个案件的话我想确实是有很多造作的余地在里面,我们其实也涉及到几个我们网络的案子。

因为我不是法律方面的人士,但是通过做几个案子有了一些亲身的体会才知道,我们就是提一些我们的看法和一些思考。首先我们觉得应该在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包括或者是公司的知识产权方面,一个是证据的保全是非常重要的,特别涉及到网络,网络法律现在应该说还不是那么的齐备,国外的网络法律是比较完善的,我们看到最近也报了很多的案子,涉及到很细节的。

我们这一块网络的侵权的事件是马上会消失的,所以这个证据的保护很重要。比如说发表一个帖子一定要公正下来做充分的准备。

第二个要聘请专业的知识产权的律师来负责,专业的律师是非常重要的,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应该说是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第三个应该寻求网络,因为网络的知识产权的侵权可能要更多的涉及到网络的审判,可能不是事实的审判的问题。

网民也是会提出他们自己的审判的观点,我们看到最近凯蒂不断的有案例在报,包括国学辣妹我和张星水联手做的案子在丰台法院获得了初审的胜利。但是我们在这里面也看到舆论和网友的力量是非常大的,他们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所以虽然可能判决不一定有利,但是我们还是推荐大家用网络的力量寻求网络意见领袖的支持,我们想刚才方总这里聚集了一万多名的意见,他们发言的重要性更大了,在法理上和娱乐上有帮助。

第四个在法律的举证的过程中间,我们一定要做到证据的充分,法律有可能在里面有一些,因为我们中国社会人情关系在里面,我们不能避免有一些模棱两可的事情,但是在法律上我们不能丝毫的退步和让步,包括证据的提供,所以我们一定要掌握这一点。 第五个,最后一点就是说如果有不利的判决,我们一定要坚持上诉或者是二审,一定要坚决的推翻,因为不利的判决会对你未来的公司的运营,包括个人的声誉有很大的影响。

得到了有利的判决以后要坚决的速战速决,这个中国现在就是这个执行问题上面也是面临一个困境,现在就是说毕竟我们还是有一个过程,法制化进程中间还有一个过程,所以他们会想出很多办法来让你执行不了,所以速战速决的办法最好,找到你的诉讼对象得主管方,主管人给他们施加压力最好。这个是不成熟的,但是我们觉得还是比较实用的。

最后一点我想讲在创新型国家的知识产权方面,黎明老师是我的老师,他在创新型思维上面提出了一些方面的想法,我们觉得可能就是用正反和用这种三元的逻辑会起到一些效果,他也在考虑如何让中国人聪明起来,在思维上面起到一些作用。我们讲利益的鼓励包括发奖章,包括发创新奖金是一方面,但是情感的激励和创新的机制是无法避免的。

对于知识产权,以前只是在电视、广播、报纸中看过、听过,觉得与我们相距很远,今天又学了,觉得知识产权与我们每一个人生活都息息相关。认识它,学习它越来越发现它真的很重要。

以前用别人的东西理直气壮,以为改个姓名就成为自己的作品,现在知道那是侵权,到电子市场买张光碟,现在知道那是盗版。并且知道如果人家追究就要负法律责任。

6.关于知识产权法的论文

浅析知识产权法与公共利益 【摘要】知识产品不仅是一种个人财富,更是一种社会财富,知识产品的推广和应用关系到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

这就要求我国在进行知识产权立法时要兼顾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达到两者的平衡。【关键词】知识产权;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私权”性是知识产权的基本属性,知识产权作为知识财产私有的权利形态,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

但是,知识产权的保护客体——知识产品,是一种信息,具有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的双重性质,而由此带来的权利义务的分配,不仅关系到知识产权人的个人利益,也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因此,知识产权立法在确认和保障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同时也需要兼顾对公共利益的保障。

近些年来,国际上的一些知识产权公约明确地对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利益问题作了规定。确保公共利益已成为各国知识产权立法的宗旨。

本文仅结合知识产权专门法中的著作权法、专利权法、商标权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分析知识产权法对公共利益的保障作用。一、知识产权法在赋予专有使用知识产品的基础上激励知识产品的创造活动 知识产品作为无形财产与有形财产不同,知识产品一旦被公开就很难由原来的知识产品所有人专有地控制。

竞争者可以通过研究、模仿市场中的知识产品生产同类产品,而不需要付出大量的智力劳动和研发成本,并承担相应的市场风险。因此,竞争者可以以更低的价格在市场上出售同类知识产品,与知识产品所有人展开竞争,这使得知识产品所有人很难从其智力活动中收回投资,更谈不上收益,极大地挫伤了知识产品所有人进行智力活动的积极性。

知识产权法赋予知识产品所有人以专有使用权,排除他人擅自使用,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可以凭借这种垄断地位收回自己为进行智力活动所进行的各方面的投资,这种制度设计激励着知识产品的创作活动,例如,著作人身权财产权的赋予激发对智力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专有实施权所带来的巨大收益激发人们从事发明创造活动、商标的专有使用促使厂商改善商品质量,创造出更多的知名品牌。所以说,知识产权法反映了赋予有限的垄断权刺激革新目的的动态效率,它通过授予有限的垄断权利刺激了知识创造活动,报偿在创新上的投资从而刺激对创新者在时间、精力和资金方面的投入,从而创造出更多的知识产品,不断地满足社会对知识产品的需求。

二、以垄断换“公开的机制”产生了巨大的社会公共利益 知识产权法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激励将知识产品向尽早社会公开,可以说公开也是一种重要的社会公共利益。它不仅保障公众正当地接近原创者的知识产品,为后续创新提供充分的“养料”,促进技术创新和文化创新;而且避免了对同一客体的重复创作和研究,节约了社会资源。

这一点在著作权法和专利权法中表现的尤为明显,著作权法赋予了权利人专有复制发行权换取了对作品的公开,为后续性创作提供了大量的资料,虽然限制了对作品的自由接近,特别是带有赢利性质的利用和传播,在独创性的层面上刺激更多的合乎社会需要的新作品的创作,最终促进了文化繁荣和文明进步。专利法更是如此,专利法通过专利的“充分公开”要件确保所授予的专利公开,这些以公开的专利成为重要的信息来源,为后续发明和研究提供了技术信息和知识,避免了对同一客体的重复投资,研发者将节省的时间和经费来进行其他的研发,不断促进新发明更多的被创造出来,以满足社会对技术进步的需要。

三、适当的限制知识产权人的权利以达到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 国内外相关法律,都将公共利益作为知识产权人行使其权利的前提,如我国《著作权法》第四条第2款规定,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再如美国,其立法和司法都强化了“知识产权是为了实现社会目标的有限的权利”的观点,坚持“对知识产权人的报偿是作为第二位考虑的”。因此,知识产权都具有有条件的独占性、有限制的排他性和有期限的时间性的特点。

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知识产权法对知识产权保护做了时间和范围的限制。如我国现行《专利法》对于发明专利的保护期规定为20年。

经过20年后,发明专利就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财富。其次,知识产权法还规定了一些“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以及“强制实施”条款。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制造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的专利产品售出后他人使用或销售该产品不构成侵权即专利权人权利用尽后的使用不侵权。

在充分保护权利基础上对知识产权作以必要的限制是为了在保护私权的前提下维护公共利益,寻求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正所谓权利的限制,应是在充分保护权利基础上的必要限制;权利的保护,应是在实现社会利益前提下的必要保护。

四、促进公平竞争,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对有效竞争的促进是知识产权法的一种重要的公共利益。通常,生产者可以使用市场中任何可以获得的手段,针对他们的竞争者来获得优势,但是这种手段必须正。

7.求: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论文

三、关于知识产权犯罪的主观罪过 刑法学界一般认为,知识产权犯罪的罪过形式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类罪。

这是因为:第一,从刑法理论上看,知识产权犯罪可归入法定犯。法定犯作为一定的社会现象,其本身并不一定蕴含着法律所禁止的性质或为社会所责难的性质,国家之所以认为这种行为是犯罪行为,完全是出于某种行政的社会政策的需要。

法定犯由于其伦理道德上的可谴责性较弱,不宜对其主观犯意过于苛责,行为人只有在出于故意的情况下,才宜作为犯罪对待。过失行为则通常作为一般违法行为处理。

这是刑法人道和刑法谦抑的价值取向的必然要求。第二,从刑事立法来看,考虑到刑事立法以惩罚故意为原则、过失为例外和犯罪故意一般不作规定,过失则明确规定的立法原则,本类犯罪应属故意犯罪无疑。

我国刑法学界对于知识产权犯罪的主观故意的要素和内容还有不同的认识,尤其表现在对于违法性认识和犯罪目的的看法上。 第一,关于违法性认识。

对于违法性认识是否为故意的要素,各国刑法有不同的规定,刑法学界争议较大,实际部门也有不同的认识和做法。在此问题上持何种立场和态度对于定罪量刑有重要意义。

第二,关于犯罪目的。对于知识产权犯罪的目的内容,尤其是是否“以营利为目的”,目前,在刑法学界争议甚大。

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认为:知识产权犯罪在主观上,行为人须是出于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以营利为目的是这类犯罪的共同主观特征,同时也是构成犯罪的主观要件[14](P.460~461)。 第二种认为:侵犯商标权、专利权的犯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基于故意;侵犯著作权的犯罪,在主观方面除了是基于故意之外,还必须是以营利为目的;侵犯商业秘密权的犯罪也不需以营利为目的。

第三种认为:侵犯著作权犯罪的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是以“营利为目的”,这个范围限制过窄、过死,建议除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外,考虑到行为人在抄袭、剽窃、假冒他人作品时是以秘密方式进行的,是否可增加“以盗窃他人名誉为目的”或“以诋毁他人名誉为目的”等表述,适度扩大对犯罪主观方面的规定。 四、关于知识产权犯罪犯罪构成的描述性要件 在我国刑法中,有些犯罪行为事实只要符合某法定犯罪构成关于犯罪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四个要件的规定,则构成犯罪,这被称为行为犯。

但有一些犯罪行为,却要求具备诸如“情节严重”、“后果严重”等条件才成立犯罪,这被称为情节犯或结果犯。为便于研究,我们将前述四个要件称为犯罪构成的基本要件,它们对于任何犯罪的成立都不可缺少;将“情节严重”、“后果严重”称为犯罪构成的描述性要件,它们对于情节犯、结果犯等的成立不可缺少。

由于我国采取犯罪构成的“立法既定性又定量”的模式(这不同于外国刑法犯罪构成的“立法定性、司法定量”模式),犯罪构成的描述性要件作为立法定量的表现,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被直接作为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判断标志,其规定是否适当,意义重大。 我国刑法典对知识产权犯罪的犯罪构成描述性要件的规定有以下5种情况: 1.以“造成重大损失”作为要件,如侵犯商业秘密罪。

2.以“销售金额数额较大”作为要件,如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3.以“违法所得数额巨大”作为要件,如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4.以“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作为要件,如侵犯著作权罪。 5.以“情节严重”作为要件,如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

可以预见,伴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改革开放的中国社会必将面临日益严重和复杂的知识产权犯罪问题。如何完善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是摆在刑法学者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我们期待着关于知识产权犯罪的研究进一步深入。

知识产权概论感想小论文

  • 发表于 2021-06-14 2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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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类: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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