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住建厅印发《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如下:
1、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各自由贸易试验区及所在地石家庄、唐山、廊坊市和雄安新区范围内,在阅批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不得再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出资质要求。
2、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
申请人承诺具备许可条件的,可根据承诺和在线核查结果直接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在准予许可后6个月内,对申请人业绩全部实地核查,重点核查承诺的业绩指标是否符合;
企业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限期整改,否则撤销其相应资质,列入市场“黑名单”,3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
3、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实行告知承诺制
在准予许可后6个月内,对申请人有关安全生产条件全部进行核查,重点对承诺的“安管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工伤保险缴纳等指标是否符合要求进行核查。
发现企业不符合承诺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或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发生事故的,对事故责任主体实施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处罚,并对其建筑施工活动实施重点监管。
4、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优化审批服务
事项审批不再要求提供人员身份证明、社保证明、资质资格证书等材料。
对群众举报问题突出的企业业绩开展专项核查,对弄虚作假的企业依法予以通报或者撤销其资质。
冀建法改函﹝2020﹞39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审批局,雄安新区管委会,省自贸区各片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和《河北省人民阅批印发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发〔2019〕5号),我厅制定了《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3月17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
为落实省阅批《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冀政发〔2019〕5号),在中国(河北)自由贸易区雄安片区、正定片区、曹妃甸片区、大兴机场片区,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3种方式分类推进改革。
一、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国家层面设定,2019年版〕第5项、第6项)
(一)取消事项及区外从业资质审批部门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区外从业):住房城乡建设部。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区外从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大兴片区),委托自贸区管委会(正定片区、曹妃甸片区),雄安新区管委会(雄安片区)。
(二)具体改革举措
1.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依法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暂时调整适用《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关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认定”的规定。同时,各自由贸易试验区及所在地石家庄、唐山、廊坊市和雄安新区范围内,在阅批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不得再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出资质方面要求。
2.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拟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外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后,方可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按规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3.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登记注册,已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企业,需要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外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资质到期延续及需要办理资质升级和变更等业务的,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办理。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
2.加强信用监管,完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体系,逐步向社会公布企业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加大抽查比例并开展联合惩戒。
3.推广应用工程造价职业保险,增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风险抵御能力,有效保障委托方合法权益。
4.发挥有关行业协会自律作用,推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依规开展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二、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国家层面设定,2019年版〕第37—43项)
(一)事项及审批部门
1.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施工总承包部分二级、部分三级,专业承包部分一级、部分二级、部分三级、特种工程专业承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大兴片区),委托自贸区管委会(正定片区、曹妃甸片区),雄安新区管委会(雄安片区)。
3.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施工总承包部分三级,专业承包部分三级、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由自贸区所在设区市审批局、雄安新区管委会确定。
4.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认定(乙级及以下、劳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大兴片区),委托自贸区管委会(正定片区、曹妃甸片区),雄安新区管委会(雄安片区);
5.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认定(部分乙级及以下):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大兴片区),委托自贸区管委会(正定片区、曹妃甸片区),雄安新区管委会(雄安片区);
6.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甲级):住房城乡建设部;
7.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专业乙级、丙级,事务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大兴片区),委托自贸区管委会(正定片区、曹妃甸片区),雄安新区管委会(雄安片区)。
(二)具体改革举措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实施许可事项的告知承诺审批流程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行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建办市函〔2019〕20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试点的通知》(建办市函〔2019〕487号)有关要求执行。自2019年12月1日起,将自由贸易试验区纳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试点实施范围。省市实施许可事项的告知承诺审批按照本方案确定的流程进行。
2.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办理许可所应满足的许可条件,申请人承诺已经具备许可条件的,根据申请人承诺和在线核查结果(限具备条件的)直接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3.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实施许可事项的告知承诺制审批,应当依托相关政务服务平台,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并积极推进与有关部门信息共享,对能够通过信息共享方式获取、核验的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4.申请人有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三)省市实施许可事项审批流程
1.申请。申报企业登录河北省政务服务网或当地政务服务网,按相关提示在网上提交申报材料、告知承诺书,并完成《告知承诺书》电子签名。
2.受理。审批机关接收申请人告知承诺申请,并出具电子受理单。
3.审批。审批机关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告知承诺申请材料及有关信息共享平台比对情况直接办理资质审批手续,提出审批意见。
4.公告。对通过审批的,审批机关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颁发资质证书。
5.核查。在准予许可后6个月内,由监管部门对申请人业绩全部实地核查,重点对承诺的业绩指标是否符合要求进行核查。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完善与落实《建设工程企业业绩实地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