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的话:
近年来,以高息投资理财为名义实施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行为层出不穷,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侵犯了受害民众的财产权。这类案件的大部分受害人,在被骗后往往情绪激动、六神无主、手足无措。为此,检察官特别推出五个案例,告诉大家,被骗后应该如何有效应对。
案例一
检察官,我接到电话称一家公司有高息投资理财业务,我就投资了100万米,但是现在对方跑了…
理财公司叫什么名字?
财富什么什么的,记不清了。
谁向你介绍的这个项目?
一名女性,只听别人叫她小红,全名不知道。
有没有什么凭证?
签了几十页的书面材料,时间很快,我没仔细看是什么。
检察官提示
发觉被骗后,要尽可能细致地回忆被骗的过程,尤其是在与骗子接触过程中的各种语言和行为细节。记不清公司、项目名称的,可以通过投资合同,投资平台网站查询;不能准确说清介绍人姓名的,可以提供对方涉案期间使用的手机号码、微信号码等联系方式,并详细说明其外貌特征、形象、口音等。
案例二
检察官,我投资的理财项目跑路了!
别着急,先告诉我你投资的基本情况。
我是通过我同学小M投资的,陆陆续续大概七八百万,利息我每月都收,收完随手就花了,具体数字我不清楚啊。
那你通过银行转账记录查询一下?
我和小M之间经常互相帮忙买东西,我说不清哪笔记录和投资有关啊。
检察官提示
陷入“投资骗局”后,要及时借助银行流水记录梳理投资、返利和损失的具体数额。可以持有效身份证件,请银行提供包含交易对手信息的流水记录。使用多张银行卡的,要注意完整性。并且,不要遗漏用支付宝、微信、现金、无卡存款等方式交易的情况。最后按时间顺序梳理出与投资相关的所有交易记录,标明每笔记录对应的性质,送交司法机关。对于不明确某笔记录是否与案件有关的,可以向相对人核实;无法核实的,可以先在材料中列明并标识该情况。
案例三
检察官,我朋友介绍我投资理财,结果被骗了!
有什么投资的证据吗?
我直接给他的现金,我们也没有签协议,现在没有任何记录怎么办?
检察官提示
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的规定,法定证据种类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在没有转账凭证、协议等书证的情况下,要全面搜集其他证据,例如对方出具的借条,与对方投资事项的短信、电子邮件、微信记录,其他知晓投资的人的证言等。条件允许时,可与对方再次联系,要求就对方就投资事项出具确认函、借条等,或对其口头上确认投资事项的情况录音、录像。
案例四
检察官,我发现诈骗我的嫌疑人最近接受了一大笔遗产哎!有豪宅、名车、古董、存款……
这是个好消息,赶紧向公安机关反映,请他们对这些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检察官提示
被害人发现嫌疑人有司法机关未掌握的有价值的财产时,可以向司法机关反映情况。另外,被害人也可以通过合法的自力救济,向嫌疑人追讨自己的损失。例如,P2P投资中,直接联系借款人要求归还债务,或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等。要注意的是,自力救济要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纠集、雇佣黑社会打、砸、抢,对他人进行胁迫、非法拘禁、人身伤害等,均不是合法的救济途径,如果构成犯罪,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哦!
案例五
检察官,当时骗我的不仅有本案的嫌疑人,还有卷宗中没有出现的X、Y、Z等人,我该怎么办?
检察官,我也是这个投资理财项目的受害人,一直在外地,就没报案,昨天才听一起投资的人说,这个案子已经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了,我该怎么办?
这些情况很重要,请你们尽快向侦查机关报案!
检察官提示
被害人认为应当追加嫌疑人,或其他与案件相关的人认为自己也是被害人的,可携相关证明材料,到原侦查机关报案,并提出上述诉求。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对公民报案,应当立即接受。公安机关接收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监督,人民检察院应该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Tips最后的最后,小编还是要再次提醒大家,高息理财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