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雅安市税务局发布自然人股东借款风险信息提示称, 自然人股东从企业的借款,未在12月31日之前还清的,应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参照《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即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投资人借款的正确方式是什么?
一般来讲,个人股东借款不外乎两个主要目的:
一个是用作个人或者家庭个人消费、个人或家庭不动产投资等,这种情况下借款被认定为分红并不冤枉,征税也合理合法;
另外就是用作公司投资或者项目投资,比如做一个新的项目,或者做一个新的公司,这种情况下明显不是用于个人消费,但严格将也不是公司生产经营,如果被认定为分红有点冤枉。
如何解决这个问题?
很多企业股东采用将公司资金借给一个关联的第三方个人或者公司,再从第三方手中将资金拿走。表现在公司账务上就不是股东个人借款,而是非股东借款。如果最终资金还是回流到个人股东,当然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依然存在风险,但实务中大量存在这种情况,在税务机关监管力度无法抵达的情况下,事实上有效规避了这种风险。
我们建议的是另外一种合规的方法,就是将自然人股东调整为法人股东,甚至更进一步进行集团化设置,这样公司的利润需要对外调拨可以借款,也可以分红给母公司后,由母公司对外投资或使用,由于境内企业之间的分红属于所得税的免税收入,这种做法不会增加企业和股东的税负。
由于大多数个人投资人从公司拿走的借款其实是用于再投资,而不是个人消费,采用这种法人股东策略有效保障了资金流和利润转的免税,也有效规避了158号文件的分红个税风险。
当然,实务中的情况是复杂的,最终采用何种方法将会是利益和风险双重考量的结果,但如论如何,当个人股东从公司拿走借款的时候,请一定要记得会带来什么隐患和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