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人们习惯通过网络获取资讯,对于网上传播的信息,大家千万要认真注意甄别。近日,在鹿城双屿鞋厂务工的男子就因为在网上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被警方依法刑拘。
4月7日晚,市网信办在网上巡查时发现,微博昵称为“撒德蛋蛋”的网民在新浪微博发帖称“温州电镀厂失火,人都烧焦了太恐怖了”,并附火灾现场和两具被烧焦的人体照片。该微博于4月6日晚10时许发布。
经消防部门核实,该微博照片上的火灾为今年2月19日发生在永嘉瓯北一家电镀厂的火灾,且两具烧焦的人体照片是虚假照片。
当晚,公安部门随即介入调查。次日凌晨1时许,鹿城公安分局治安一大队民警在市区半垟东路将嫌疑人王某抓获归案。
经查,嫌疑人王某,男,1986年出生,安徽阜南县人,是双屿一家鞋厂的员工。经审讯,王某对其通过微博发布虚假信息的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据王某交代,4月6日晚,他通过微信“查找附近的人”,发现朋友圈里有人发布上述信息,就将图片下载下来,然后发布到自己的新浪微博上,至于信息的真伪,他自己也没考虑。
目前,王某因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已被鹿城警方依法刑拘。警方提醒广大市民,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对于网上传播的各类信息要认真加以甄别,做到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两百九十一条之一
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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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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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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