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疫民事赔偿,民法典怎么说
□ 本报记者 周宵鹏
2021年伊始,河北等地接连发生局部聚集性疫情,疫情防控成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1月1日起,民法典的正式实施,为疫情防控提供了强大的民事法律保障。对不遵守传染病防治规定,给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不仅要承担相关行政、刑事责任,还有可能要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针对疫情防控可能涉及的民事赔偿问题,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法官助理佟锡尧作出解答。
问:如何理解违反疫情防控相关法律规定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答:疫情发生以来,个别人无视以往案例中因不遵守隔离规定被处以行政拘留,甚至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前车之鉴,违反防疫政策法律法规,不遵守疫情防控措施,或逃离隔离地点,或硬闯防疫卡点,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甚至引发新冠病毒的传播风险。
因此,为有效遏制相关违法行为的发生,与行政、刑事责任共同打造抗疫“防火墙”,应普及民法典的相关民事责任,以民事赔偿责任开创防疫抗疫的新道路,让大家了解如果不遵守疫情防治法律规定,不仅要带“铐子”,还有可能要赔“票子”。
问:违反法定防疫措施会不会“不知者不怪”?
答: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第77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民法典也规定了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行为人无论其知道或不知道自己是病毒确诊者、携带者、疑似患者,是否存在过错,只要其违反了法定传染病防治措施,侵害他人权益,均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知道”“装糊涂”无法成为违法人员的免除赔偿责任的挡箭牌。
问:违反法定防疫措施、造成他人感染,需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答:不遵守防疫规定感染他人,造成他人感染病毒,侵犯了民法典规定的自然人的健康权,依法应履行侵权之债的义务。根据民法典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如果不遵守防疫规定造成他人感染,侵犯了他人的健康权,依据法律规定,应给予相应赔偿。同时,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如果造成被侵权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还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问:违反法定防疫措施但未传染他人,是否可以免予民事赔偿?
答:如果违反了法定防疫措施,虽然确诊但没有感染他人或者自己最终未被确诊,是不是就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了呢?答案是否定的。为更好地保护人民权利,民法典人格权编中,创设了身体权,即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对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隔离属于法定措施。如果违反隔离规定出逃,他们的密切接触者,依法也要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密切接触者身体权中的行动自由因此受到侵害。根据民法典规定,违反防疫规定的人应当依法赔偿密切接触者隔离期间的各项损失。
问:确诊人员是否都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答:在疫情面前,对人民生命健康造成威胁的是新冠病毒,而不是遵纪守法的确诊人员。不遵守传染病防治法的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对在法定防疫措施出台前不幸被感染甚至已经感染他人的守法公民,并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根据民法典人格权编中对隐私权、名誉权的相关规定,如果对确诊患者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其名誉或曝光他人隐私的,侵害公民名誉权的,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编辑:田博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