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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七十年的说法”只是一个通俗的说法,在法律上应该是指,居住用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为七十年。
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章第十二条明文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七十年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以后,国家法律规定“自动续期”。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但目前的法律条文缺乏细则,如何”自动续期“存在不确定性,难以操作。
2016年11月4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明确指出: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推动形成全社会对公民财产长久受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可以预测,在不久的时间里,国家一定会出台相应的配套法律法规,对于如何“自动续期”作出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