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空间如何扫黑除恶?中国犯罪学学会会长黄河建议,应从网络黑恶势力的样态、形成网络黑恶势力的生态、国家治理犯罪的心态等“三态”研究网络空间治理问题,加快出台依法打击网络涉黑恶犯罪等法律政策文件。
9月11日,由国家检察官学院、中国犯罪学学会主办、《中国检察官》杂志社、《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编辑部承办的“新时期网络空间扫黑除恶与法律规制专题研讨会”在京举行。
多名学者分析指出,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已成为网络黑恶势力犯罪新的表现形态,立法上的突破将有助于规制网络空间及新兴领域黑恶势力犯罪。
)注意到,今年4月,“两高两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第2条明确提出,“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是扫黑除恶的重点打击对象之一。
“近年来,随着移动互联网的迅速发展,违法从事互联网有偿发帖的人群从零散个体逐渐形成庞大的地下产业链。”江苏盐城大丰区检察院检察官陈磊以周某等人“网络水军”非法经营案为例,分析了现阶段“网络水军”犯罪的特点、实践中取证难点以及法律适用等问题。
案情显示,周某以互联网公司为外衣,长期频繁接受河北、山东等地的网民委托,有偿炒作国内部分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事件,甚至攻击当地的司法机关以及阅批部门的拆迁行为。
经审查发现,2015年6月份以来,周某等11人违反国家规定以盈利为目的,在对信息内容不进行任何审读的情况下有偿接受他人委托,利用自己经营的网站或者委托相关网站的联系人,发布信息1200余条,恶意攻击诽谤,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一系列的非法活动,利益数额巨大。2018年8月,盐城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诉讼。
中国犯罪学学会秘书长岳向阳表示,网络空间犯罪因其犯罪成本低、传播范围广、犯罪手段隐蔽性高,取证困难等特点,新时期的网络空间进一步发展,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成为黑恶势力犯罪新的表现形态,网络黑恶势力以其独有的弱关联、软暴力、多样态等特点滋扰特定个体,劫持公众舆论,严重扰乱社会。
“网络黑恶势力犯罪行为大多具有远程化、团伙化、分工明确等特点。”最高检第一检察厅检察官曹红虹指出,目前,利用网络空间实施的黑恶势力主要有三类,一是利用发布、删除负面或者虚假信息,发布侮辱性的信息,利用信息电话骚扰其他人;二是利用信息网络,威胁他人、强迫交易;三是利用信息网络威胁要挟他人要索取公司财物。
澎湃新闻注意到,上述三类网络黑恶势力不仅涉及“网络水军”现象,还涉及网络“套路贷”问题。曹红虹坦言,网络套路贷案件,有的涉案金额上亿、十几亿,涉案人员可能有一两千人,受害者上万人,甚至有借贷者、小额借贷人不堪骚扰自杀。
“以套路贷为例的网络恶势力,有些可以称为网络黑社会,主要是软暴力。”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卢建平认为,黑恶势力原来都是物理暴力、硬暴力,现在开始向软暴力、精神暴力的趋势发展,“现在对一些新型或者是传统犯罪的变异形态难以评价,应逐步扩张刑法现有的罪名,如果适用不了刑法第294条,按照扫黑除恶过程中涉黑的其他罪名,比如说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甚至是破坏生产经营,只要行为特征符合了为什么不可以用?”
在网络黑恶势力犯罪定性问题上,曹红虹持保留意见,“网络的黑恶势力犯罪能否定为黑恶犯罪?如果有线下和线上相结合,我们认为和原来的黑恶犯罪一样,但如果没有形成一些线下行为,单纯的网络黑恶势力犯罪如何把握是个难点”。
“刑法只是手段之一,既不能少,也不能完全依赖。”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皮勇则认为,网络黑恶势力犯罪应该依靠政策治理为主,七分治理三分打击,尽快出台相关行业规章、部门法规。
“之所以出现各种乱象,整个行政权在网络上的规制是极其欠缺的,立法上要有所突破,要有新的创建,这将有助于规制网络空间及新兴领域黑恶势力犯罪。”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时延安表示,网络黑恶势力要放到更大的视角去考虑,不仅是网络水军和套路贷问题,应该更多聚焦网络黑产问题。
国家检察官学院院长、中国犯罪学学会会长黄河则建议,应该从网络黑恶势力的样态、形成网络黑恶势力的生态、国家治理犯罪的心态等“三态”深入研究网络空间治理问题及其法律规制,要及时发现、打击网络空间、新兴领域黑恶犯罪,要加快出台依法打击网络涉黑涉恶犯罪等法律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