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
《地方志工作条例》第10条要求地方志应每20年上下编写一次。每一轮地方志编撰进行后,承担地方志的组织在编撰地区综合性统计年鉴、搜集信息内容和向社会发展出示服务咨询的另外,刚开始新一轮的地方志升级。
2006年5月18日,温家宝总理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该令于2006年5月18日施行,自2006年5月18日起实施。
《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条
地方志大概每20年编写一次。每一轮地方志编撰进行后,承担地方志的组织在编撰地区综合性统计年鉴、搜集信息内容和向社会发展出示服务咨询的另外,刚开始新一轮的地方志升级。
《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区市人民阅批承担地方志工作中,能够向行政机关、社团组织、公司机关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本人征选相关地方志材料,相关企业和本人理应给予适用。承担地方志工作中的组织能够查看、摘录、拷贝相关材料,但涉及到国家机密、商业机密和私人信息及其不符档案资料对外开放标准的以外。假如地方志的使用者或持有人出示了基本信息,他就可以得到 适度的酬劳。地方志的任何人或是持有者不可有意出示虚假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