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月27日电 据教育部网站消息,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联合发布《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明确,下放职称评审权,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至高校,自主组织评审、按岗聘用,主体责任由高校承担。
资料图:教育部。富宇 摄
《指导意见》指出,高等学校教师(以下简称高校教师)是我国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时代推动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重要力量。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和《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进一步完善教师评价机制,激励广大高校教师教书育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加快教育现代化,就深化高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明确,深入贯彻高等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精神,加快转变阅批职能,落实高校职称评审自主权,围绕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形成以人才培养为核心,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评价科学、规范有序、竞争择优的高校教师职称制度。
一是健全制度体系。
创新岗位类型。保持高校教师现有岗位类型总体不变,一般设有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型等岗位类型。适应新时代教师队伍发展的需要,高校可根据自身发展实际,设置新的岗位类型。
健全层级设置。高校教师职称一般设置初级、中级、高级,其中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名称一般依次是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有条件的高校可探索实行教师职务聘任改革,设置助理教授等职务。
二是完善评价标准。
严把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考核。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把好思想政治关,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职称评审的首要条件。完善思想政治与师德师风考核办法,健全评价标准、体系及考核方案,提高考核评价的科学性和实效性。
突出教育教学能力和业绩。高校应把认真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作为评价教师的基本要求。加强教学质量评价,把课堂教学质量作为主要标准,严格教学工作量,强化教学考核要求,提高教学业绩和教学研究在评审中的比重。突出教书育人实绩,注重对履责绩效、创新成果、人才培养实际贡献的评价。
克服唯论文、唯“帽子”、唯学历、唯奖项、唯项目等倾向。规范学术论文指标的使用,论文发表数量和引用情况、期刊影响因子等仅作为评价参考,不以SCI(科学引文索引)、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等论文相关指标作为前置条件和判断的直接依据。核心是评价研究本身的创新水平和科学价值。高校结合实际建立各学科高水平期刊目录和高水平学术会议目录。对国内和国外的期刊、高水平学术会议发表论文、报告要同等对待,鼓励更多成果在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国内期刊和高水平学术会议发表。不得简单规定获得科研项目的数量和经费规模等条件。不得将出国(出境)学习经历作为限制性条件。不得将人才称号作为职称评定的限制性条件,职称申报材料不得设置填写人才称号栏目,取消入选人才计划与职称评定直接挂钩的做法。
推行代表性成果评价。结合学科特点,探索项目报告、技术报告、学术会议报告、教学成果、著作、论文、标准规范、创作作品等多种成果形式,将高水平成果作为代表性成果。注重代表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影响,突出评价成果质量、原创价值和对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以及支撑人才培养情况。注重质量评价,防止简单量化、重数量轻质量,建立并实施有利于教师潜心教学、研究和创新的评价制度。
三是创新评价机制。
分类分层评价。结合学校特点和办学类型,针对不同类型、不同层次教师,按照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型等岗位类型,哲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工程科技等不同学科领域,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等不同研究类型,通用专业、特殊专业等不同专业门类,建立科学合理的分类分层评价标准。职业院校要强化技术技能要求,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