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法院认定“奋斗者承诺书”有效一事引起了很多网友的关注,据了解,当事人在入职华为的时候曾自愿签订了奋斗者承诺书,这也就意味着他愿意放弃加班工资以及带薪年假等相应的工资,可他因多次旷工被华为辞退之后,因不服这一决定将华为告上了法院,法院对于他请求华为公司支付91万米赔偿一事予以驳回,并且认定“奋斗者承诺书”有效。“奋斗者承诺书”有效。接下来,大家可以和小编一起详细了解一下哦~
法院认定“奋斗者承诺书”有效
40岁的曾梦曾在2012年入职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华为公司),2018年5月,华为公司以曾梦旷工三日为由将他解聘。曾梦将华为公司诉至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年终奖、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共计约91万米。
而此案的一个争议焦点为,曾梦在入职华为公司时除了签订劳动合同外,还手写了一份《成为奋斗者承诺书》(下称《承诺书》),该承诺书中提到其自愿放弃在公司工作期间的带薪年休假及相应的工资。
一审法院审理该起劳动争议案后,认为华为公司解除与曾梦的劳动关系合理,并无证据证明曾梦书写《承诺书》时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判令华为公司支付曾梦未发放的三年年终奖和律师费共计245018米,驳回其它诉讼请求。
曾梦认为,尽管签署《承诺书》,但对方违背契约在先,他才主张自己应得的权益。而广东省高院认定为,曾梦出具的《承诺书》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
曾梦和华为公司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19年9月3日,二审法院判令维持一审判决,曾梦不服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曾梦告诉红星新闻,10月20日晚,他收到了法院的再审裁定书,广东高院认为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驳回了他的再审申请。
成为奋斗者承诺书》成争议点
曾梦、华为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曾梦认为,《承诺书》已写明,放弃带薪年休假是为了分享公司长期发展收益,而自己是在遭到主管刘某构陷下被开除,这让其利益受到严重侵害,不可能再分享公司长期发展收益,违背契约在先,他才主张自己应得的权益,请求二审依法支持其全部请求。
华为公司认为,曾梦在职期间自行提交了奋斗者申请和《承诺书》,其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有效,且曾梦在职期间享受了公司额外授予的期权奖励,华为公司并无任何侵害其权力的行为存在。曾梦是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情况下被解除劳动合同,其上诉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全部驳回其上诉请求。
华为公司还指出,一审判决不顾曾梦历年奖金浮动的事实,也置企业的用工自主权于不顾,在曾梦无法证明与华为公司之间有关于年终奖的约定或规定从而举证不能的情形下,反而认为是华为公司举证不能,无视三年年终奖为零的事实,直接从6个年度中,按有奖金的年度的数据判决补发、支付、提前发放年终奖。华为公司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赔偿曾梦年终奖、律师费等判决事项。
2020年10月1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后认为,并无证据证明曾梦书写的《承诺书》是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下出具,可以认定为该《承诺书》是曾梦真实意思表示,华为公司只需支付曾梦正常期间的工资收入,二审判决并无不当,驳回曾梦再审申请。
风险提示
最近某公司让员工签署《奋斗者自愿申请书》引起热议,有人认为该类承诺一概无效,对劳动者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根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当下司法裁判规则,劳动者预先放弃权利承诺书或者协议条款并非一概有效或者无效,其条款效力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在法定范围内,劳动者可以自行处分权利。对于劳动者而言,预先放弃年休假及其工资待遇等条款有效。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劳动者预先放弃缴纳社保、放弃诉权等条款无效。
一方面,根据民事法律规则,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要件包括:一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是意思表示真实,三是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据此,若劳动者预先放弃权利承诺书或者协议条款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劳动者无法举证证实是在用人单位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之情形下出具或者达成的,则相关承诺或者协议条款合法有效,劳动者反悔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规定,享受带薪年休假虽然是劳动者的权利,但并非强制性规定,排除和限制当事人协商变更,选择何种方式处分年休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自愿协商决定。因此,劳动者预先放弃年休假及其工资待遇等条款有效。
另一方面,若劳动者预先放弃权利承诺书或者协议条款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仅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还存在涉嫌违法行为被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导致劳动者损失被提起损害赔偿之诉等法律风险。
客观上司法裁量标准未必一致,但在司法实践中以下条款存在认定无效的风险:一是劳动者预先放弃缴纳社保费用,二是预先放弃加班费,三是预先放弃仲裁和诉讼权利,四是接受“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五是接受服务期约定和竞业限制约定之外的违约金条款,等等。不同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达成的协议,劳动者预先放弃的权利具有不确定性,预先放弃容易显失公平。
为什么华为的员工愿意“长期撸起袖子”奋斗
华为驻海外的员工周文科向本刊记者介绍,他工作的地方,高层已经全部签完,正推向中层干部。
周文科注意到,申请“华为奋斗者”有一个必备条件,需要添加“我申请成为与公司共同奋斗的目标责任制员工,自愿放弃带薪年休假、非指令性加班费”这句话。
而奋斗者与普通劳动者的待遇有着较大差距。
周文科说,做了“普通劳动者”,一年也只多出半个月的假期,“奋斗者”在年末会获得相当于半年工资的年终奖金,甚至更高,而普通劳动者的奖金只相当于一个月薪水,比如签后奖金5万,不签就只有1万。15天将会损失几万米,谁会愿意?
周文科说,这项协议的设立,归根结底,还是与华为企业文化有着内在联系。一个月前,在第三届apec中小企业对话世界500强财富论坛上,华为高级副总裁、党委书记周代琪发表演讲,阐述华为的奋斗者文化内涵,“华为在企业管理流程上,以奋斗者为本,不让奋斗者吃亏,企业懒汉的懒惰只会使企业落后。”
本刊记者在华为《新员工文化培训教材》一书中看到任正非如此阐述华为文化:“一个高新技术企业,不能没有文化,只有文化才能支持她的持续发展,华为的文化就是奋斗文化……”
一语中的,正是此因,华为得以持续发展,“奋斗”成就了千万华为人。在成功背后,华为人奋斗的考核肌理,外界却鲜有人知。
华为驻某省的一名中层技术人员易峰向本刊介绍,华为有一整套详细考评制度。考评等级大致分5级,5%~10%的人在a级,40%~45%在b级,40%~45%在c级,剩下就是d级和e级。d级员工将扣除年底奖金,而e级员工将预示着淘汰。如能获得a级,在经济上就相当可观,b、c级也能过上体面的生活,“在华为,每月薪水对员工来说,只是零花钱,收入大头都在年末配股、年终奖。”
按照分级制度,不同级别之间年终奖发放额相差一倍甚至数倍,如果按照年末分红的比例来算,一般b级员工奖金算正常水平,a级是b级的1.5~2倍,c级则只剩b级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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