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KTV里很多歌曲都需要支付版权费,而近日西安真爱范特西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就因侵权而被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告上法庭,该公司侵权是因为播放了多首周杰伦的歌曲,有趣的是,周杰伦还持有该公司15%的股份,接下来大家就和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周杰伦投资KTV被告300首歌侵权,周杰伦投资KTV被告。
周杰伦投资KTV被告300首歌侵权
企查查APP显示,西安真爱范特西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新增裁判文书。
因该公司播放《彩虹》、《对面的女孩看过来》、《爱我别走》、《你怎么舍得我难过》、《明天我要嫁给你》等歌曲被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告上法庭,判决结果为给予原告9100米。
目前,周杰伦持有该公司15%股份。
一审民事判决书显示,原告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被告为西安真爱范特西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原告作为中国音像集体管理组织,经依法授权取得《分手快乐》、《可惜不是你》、《宁夏》、《你知道我在等你吗》、《最浪漫的事》等313首音乐电视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著作权使用费的收取、复制权、放映权诉讼维权等权利。
被告未经许可、未支付使用费,以盈利为目的,擅自在点歌系统中使用了上述音乐作品,严重侵犯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原告为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
本案裁判结果为,本判决生效后被告西安真爱范特西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播放并从其开设经营场所的点歌系统中删除涉案侵权音乐电视作品。
此外,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西安真爱范特西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损失(含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9100米等。
KTV音乐版权是怎么回事
根据《著作权法》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作品,是指通过下列9种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包括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等9大类。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著作权人分两类,一类是作者,另一类是其他依照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关于作者,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在作品或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分为17类,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放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有法定的权利保护期,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这三类权利的无保护期限制,其余14类权利的保护期,属于公民的作品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具体就是截止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属于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这两类作品的保护期均是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作品创作完成后50年内没有发表的,不再受保护。
著作权法也同时规定,著作权可以许可他人使用,使用他人作品应当与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使用人应在合同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范围内行使权利,使用作品应当付酬,付酬标准可以双方约定,也可以按照国标支付(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他人作品的,构成侵权,将视情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如果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如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等的处罚,构成犯罪的,还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审理涉KTV侵权案件的实务中,原告一般以“侵害作品放映权”名义提起维权赔偿诉讼。对这类案件的审理,首先得确定维权者、侵权者双方的身份,就是原、被告的主体资格是否适格;其次要审查被诉歌曲的使用是否构成侵权,也就是审查使用人是否得到了权利人的许可使用,包括对被控侵权歌曲与著作权人的正版歌曲是否相同予以审查,这也是被告在应诉过程中抗辩的重要部分,这就要对歌曲的一致性包括词、曲、画面、人物进行比对,如果两者无异又没有得到许可使用,那就是擅自使用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歌曲,并且是以营利为目的、通过点播设备以放映的方式向不特定的公众传播他人的音乐作品,该行为无疑已构成对他人作品放映权的侵犯,就须承担停止侵害、删除曲库中的侵权歌曲,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作为维权者,要么是权利人自己,要么是被授权的组织。我们知道,卡拉OK经营者是将KTV曲库中收藏的MTV作品供消费者点播,MTV作品是制作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根据歌曲的内容创作的具有一定情节画面的作品,在制作过程中包含了导演、表演者、造型、灯光、摄制、剪辑等创造性劳动,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而根据刚刚前面所述的相关法律规定,“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什么是“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也作了较为直观的解释,就是指摄制在一定的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卡拉OK经营者提供点播的KTV曲库中收藏有海量的歌曲,这些歌曲又都有特定的著作权人,歌曲的著作权人往往通过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的方式将音像节目的复制、放映等相关权益授予他人,被授权者依据授权对相关音乐电视作品就享有了复制、放映的权利,既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与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也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歌曲的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目前我们审理的案件中,权利人本人提起维权的少见,基本上都是由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作为原告提起的诉讼,该协会就是我们通常所指的“音集协”,音集协是经批准依法成立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它就是典型的经著作权人授权的组织,基于授权取得诉权从而进行维权诉讼。
违反《著作权法》相关处罚
处罚大致分为两种:
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所谓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即获利数额在10万米以上,或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米以上。所谓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因侵犯著作权被追究刑事责任,又犯侵犯著作权罪的;
(2)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100万米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0万米以上的;
(3)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著作权法》的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罪是以违法所得数额或者情节来量刑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米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米以上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一千张(份)以上的;
(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米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米以上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千张(份)以上的;
(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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