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建保护有了新思路(金台论道)
近日,《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修订)公开征求意见,《条例》鼓励在不损坏遗产价值的前提下,通过多种形式实现对历史建筑的合理利用。历史建筑可以转让、出租,可以在符合保护规划、正面清单、风貌保护以及结构、消防等专业管理要求的前提下,依法优化其使用功能。在满足保护要求的前提下,还鼓励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发展多样化特色产业,允许企业和个人开展与传统文化相协调的经营活动,让村民共享保护红利。
历史建筑可以转让、出租,这是一个非常值得重视的思路转变。
长期以来,我国古建筑单纯强调保护,对合理利用重视不够,因此在古建筑保护中以阅批投入为主。但阅批的财政投入是有限的,对于那些历史文化积淀深厚的城市而言,古建筑少则数百,多则上千,如果所有古建筑都要财政投资来维护和修缮,对财政压力巨大。实际上,只能是重点拨款、重点保护,对于状态危急的古建筑临时拨款。但即使这样,很多地区的古建筑依然面临年久失修的问题。而且,任何建筑如果长期无人居住,都必然损毁,损毁的速度远超人们的想象。这就导致修缮的频率会随着古建筑存世时间的延长越来越快,对财政的压力也越来越大。从长远看,反而更不利于古建筑的保护。
近年来,我国古村古建筑保护在探索中取得了新的经验,涌现出众多成功的典型,如乌镇模式、松阳模式、丽江模式等。通过把古建筑转让、出租,使承租人负担起日常的维护维修的责任,很多本已经颓弃、即将湮灭的古建筑、古村落焕发出新的生机。特别是通过整体规划开发,古村的环境大为改观,居住生活条件明显改善,古建筑外表依然古朴。有的地区,比如乌镇和丽江,通过保护,开发出大量旅游资源,成为热门旅游目的地,吸引了大量游客,既解决了古建保护的资金问题,也为当地居民创造了可观的收入,为扶贫开发作出了贡献。
我国古村古建分布极广,几乎每个省份都有罕为人知的古村和古建,特别是在那些以往交通不便的地区,很多古村几乎完整保留了下来。不论从历史价值、人文价值,还是从旅游价值来看,都是非常宝贵的资源。
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越来越强烈,特别渴望重返自然、重返乡村,此时如果能够把古村保护开发利用起来,一方面满足群众旅游休闲的需求,一方面解决古建保护的资金问题,一举两得。
以往因为政策原因,古建筑是不能出租转让的,即使年久失修、倒塌损毁也只能眼睁睁看着而不能让人住进去。现在随着思路的转变,我国古村古建的保护迎来了新的转机。可以肯定,会有越来越多的投资涌向古村古建,特别是那些具备独特建筑风格和人文资源、具备鲜明自然风光禀赋的古村落将成为投资开发的热土。
实践证明,保护和利用并不矛盾,保护给利用创造了条件,利用为保护提供了资源,二者可以相互促进、并行不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