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雅公司将之前归其所有的某公司的净资产经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后作价500万米用于出资,这部分资产实际交付给美森公司使用;庄某和石某以货币出资,公司成立时庄某实际支付了100万米,石某实际支付了50万米。
大雅公司委派白某担任美森公司的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2010年,赵某欲入股美森公司,白某、庄某和石某一致表示同意,于是赵某以现金出资50万米,公司出具了收款收据,但未办理股东变更登记。赵某还领取了2010年和2011年的红利共10万米,也参加了公司的股东会。
2012年开始,公司经营逐渐陷入困境。庄某将其在美森公司中的股权转让给了其妻弟杜某。此时,赵某提出美森公司未将其登记为股东,所以自己的50万米当时是借款给美森公司的。白某称美森公司无钱可还,还告诉赵某,为维持公司的经营,公司已经向甲、乙公司分别借款60万米和40万米;向大雅公司借款500万米。
2013年11月,大雅公司指示白某将原出资的资产中价值较大的部分逐渐转入另一子公司美阳公司。对此,杜某、石某和赵某均不知情。
此时,甲公司和乙公司起诉了美森公司,要求其返还借款及相应利息。大雅公司也主张自己曾借款500万米给美森公司,要求其偿还。赵某、杜某及石某闻讯后也认为利益受损,要求美森公司返还出资或借款。
问题:
1.应如何评价美森公司成立时三个股东的出资行为及其法律效果?
2.赵某与美森公司是什么法律关系?为什么?
3.庄某是否可将其在美森公司中的股权进行转让?为什么?这种转让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4.大雅公司让白某将原来用作出资的资产转移给美阳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5.甲公司和乙公司对美森公司的债权,以及大雅公司对美森公司的债权,应否得到受偿?其受偿顺序如何?
6.赵某、杜某和石某的请求及理由是否成立?他们应当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
解析:
1.大雅公司出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按照章程规定实际完全履行了相应的出资义务,认缴与实缴一致;庄某、石某未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只认缴了100万米、50万米,在认缴的范围内承担权利义务。由于实行认缴制,庄某、石某并不违反公司法规定,只是有违章程规定,美森公司有权要求庄某、石某继续履行出资义务。美森公司的实际注册资本是650万米。
2.对美森公司内部来说,赵某实际履行了出资,并参与了红利分配和股东会,是美森公司的股东;对美森公司外部来说,也就是其外的任何第三人,由于未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对外不具有公示效力,这种情况下赵某与美森公司属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
3.庄某可以就其美森公司所享有的股权予以转让。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公司股东有权转让其对应的股权。转让完成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后,庄某在美森股东名册中被除名,受让其股份的人成为美森公司股东。
4.不合法。第一,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不得撤回出资;第二,经股东会决议,进行减资的,需要依法进行,大雅公司私自转移原先用于出资部分的资产,违反法律规定和美森公司章程规定。
5.应当予以偿还。甲公司、乙公司对美森公司的债权先于大雅公司受偿,甲公司、乙公司债权先后到期的,在先的优先受偿,同时到期的按比例受偿。
6.赵某的请求及理由成立;第一,未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名义上赵某不是美森公司股东;第二,在赵某主张是借款给美森公司的情况下,如无相反证据,只能认为是借款关系,而不是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美森公司应当偿还这部分债务。赵某可在美森公司不偿还的情况下,起诉要求美森公司、未完全履行出资的石某承担责任。
杜某与石某的请求及理由成立;可以依法解散美森公司,既可以合意,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解散,以保障其自身权益。